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53號
TNDV,114,消債更,53,20250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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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尤鳳雯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逾期未補正其中任一項,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更生之聲請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應駁回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
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
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消債條例第46條第3
款復有明文。是債務人於法院裁准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開啟
前,基於謀求自身經濟生活更生之目的,當以積極誠實之態
度,配合法院進行各項程序。法院依消債條例第9條之規定
,雖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實及證據之責,然基於債務人對
自身財務、信用、工作之狀況,本應知之最詳之理,且參諸
同條例第44條、第46條第3款之意旨,苟債務人怠於配合法
院調查,或有不實陳述,或拒絕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之情
形,有礙法院關於債務人是否不能清償債務,或是否有不能
清償之虞,毀諾可否歸責之判斷者,法院自應駁回債務人之
聲請。又更生程序係為保護有更生誠意之債務人而設,債務
人如不配合法院為協力行為,即足認其欠缺清理債務之誠意
,且無聲請更生之真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而構成更生
開始之障礙事由(同條例第46條立法理由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
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債權
人清冊全部(含非金融機構),各項債務應分別註明債權數
額、有無擔保(擔保內容)、債權之種類及發生原因。請說
明各筆債權之總類(擔保放款、信用卡消費款或現金卡借款
等)、發生原因(如房貸、企業貸款、車貸或其他)?
二、聲請人陳稱從事臨時工作,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對於金融
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
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請聲請人提出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之證明書或向住
、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
之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四、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
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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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