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天賜
代 理 人 林琬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請債務人釋明在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就債務人所
有之保單進行強制執行取償情形下,以債務人每月收入新臺
幣(下同)27,500元,扣除個人生活必要費用17,000元,何
以無法負擔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
提出之「分120期、利率5%、每月還款4,499元」之債務清償
方案?
二、請債務人補提名下所有之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
,亦應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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