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聖權
代 理 人 鄭嘉慧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逾期未補正其中任一項,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復
按更生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之:債務人經法
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
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
告,消債條例第46條第3款亦有明文。是債務人於法院裁准
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開啟前,基於謀求自身經濟生活更生之
目的,當以積極誠實之態度,配合法院進行各項程序。法院
依消債條例第9條規定,雖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實及證據
之責,然債務人對自身財務、信用、工作狀況,本應知之最
詳,且參諸消債條例第44條、第46條第3款規範意旨,苟債
務人怠於配合法院調查,或有不實陳述,或拒絕為財產變動
狀況之報告等情形,有礙法院關於債務人是否不能清償債務
,或是否有不能清償之虞,毀諾可否歸責之判斷者,法院自
應駁回債務人之聲請。況更生程序係為保護有更生誠意之債
務人而設,債務人如不配合法院為協力行為,即足認其欠缺
清理債務之誠意,且無聲請更生之真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
要,而構成更生開始之障礙事由(消債條例第46條立法理由
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附表:
1.聲請人自陳擔任工地雜工,日薪新臺幣(下同)1,500元,平
均每月薪資25,000元,請提出以雇主名義出具之薪資證明文件
,並說明有無其他兼職情形,若無,併提出切結書以資證明。
2.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
所示,聲請人為三合企業行(統一編號00000000)、上好砂石
行(統一編號00000000)之負責人,請提出該等公司於本院受
理本件更生聲請前1日回溯5年間(即109年1月12日起至114年1
月12日或至停業止),營業活動之證明文件(如:營業銷售總
額報表、記帳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
或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等),並計算上開期間之每月平
均營業額。
3.請說明受扶養人毛美珠有何受扶養之必要?是否有其他應分擔
扶養義務之人? 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是否協助分擔扶養費
? 倘扶養費係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則請補充說明其他應分擔扶
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並說明本人及受扶養人毛美
珠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租屋補助、老人年金、中低收
入戶補助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
間及金額各為何?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
補助款申請書等)。
4.聲請人現居房屋歸屬何人?是否有租賃情事?如有,請提出租
賃契約書(須載明租賃房屋所在地)及聲請前2年迄今之房租
支出證明文件(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
納租金之證明,若為匯款繳付,請提出匯款單及帳戶交易明細
表等資料)、出租人地址及聯絡電話。請說明該房屋坪數大小
、現共同居住之人,若與他人共居該處,併陳報其與聲請人之
關係,有無分擔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