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4年度,120號
TNDV,114,家補,120,2025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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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郭乃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林○玉為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5
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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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