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謝佩驊
相 對 人 謝倖茹
代 理 人 許朝琴律師
相 對 人 謝建興
法定代理人 王阿雪
相 對 人 謝富臻
謝宜銨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訴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114年度家繼訴字第46號分割遺產事件,於本院114年度司家
調字第218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
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
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
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
決問題者而言。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謝倖茹主張兩造為被繼承人謝金山之
繼承人,對聲請人及其他相對人提起分割遺產訴訟(本院11
4年度家繼訴字第46號,下稱本案),惟聲請人已另對相對
人提起確認繼承權不存在訴訟(114年度司家調字第218號)
,此訴訟影響本案訴訟之當事人適格與否、應繼分多寡及遺
產分割方法,為本案訴訟之先決問題,為免裁判兩歧,請求
於兩造確認繼承權不存在訴訟終結前,裁定停止本案訴訟程
序。
三、經查:相對人謝倖茹前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以原告及其他
相對人為被吿,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謝金山之遺產,現由
本院以114年度家繼訴字第46號審理中,惟聲請人就相對人
是否均具備繼承人身分有所爭執,嗣於114年3月21日起訴請
求確認相對人繼承權均不存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家調字
第218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進行調解程序等情,業經
本院調閱上開家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本案訴訟關於被繼承
人謝金山遺產分割方法,涉及繼承人範圍及應繼分比例之認
定,需視本院114年度司家調字第218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
件之訴訟結果而定,為本案訴訟裁判之先決問題,據此,本
院認在114年度司家調字第218號案件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
案訴訟程序之必要。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