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40號
原 告 林翠瑤
訴訟代理人 郭子維律師
被 告 林連教
林柏田
林盈盈
林品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依如附表一所示分割方法分
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繼承人郭赤於民國113年4月16日死亡,兩造為被繼承人
郭赤之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
(二)被繼承人郭赤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無不能分割情事
,兩造間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惟不能達成分割之協議,
爰請求裁判分割。
(三)聲明: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依全體繼承人之應繼
分分割為分別共有或分配。
三、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具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
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
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
6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
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同法第830條第2項
亦有明文。又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
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
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
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
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
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同法第824條第1項、第2項
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
,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又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
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
高法院82年度臺上字第748號裁判亦可資參照。
(二)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郭赤於113年4月16日死亡,遺有如附
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為其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附
表二所示等情,業據提出戶籍謄本、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
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房屋稅繳款書等件為證,堪可採信
。
(三)又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未主張
或抗辯訂有不分割之特約,復無法協議分割,則揆諸前揭
說明,原告訴請裁判分割,應予准許。本院經審酌當事人
意願、共有物之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及各共有人間之公平
,認以依如附表一所示方法分割兩造公同共有之遺產為適
當,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 ,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 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 1定有明文,本件分割公同共有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 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 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是以本 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分擔,較為公允,併 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附表一:
編號 種類 標的 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1 房屋 臺南市○○區○○○里○○○街00巷00號 全部 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台南安南郵局000000000: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所生孳息 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3 同上 中華郵政公司台南安南郵局000000000: 135萬元及所生孳息 4 同上 中華郵政公司台南安南郵局00000000000000:134,807元及所生孳息 5 同上 中華郵政公司台南安南郵局000000000: 30萬元及所生孳息 6 同上 中華郵政公司台南安南郵局000000000:50萬元及所生孳息 7 同上 南市區漁會0000000000000000000:72萬元及所生孳息 8 同上 南市區漁會0000000000000000000:29萬元及所生孳息 9 同上 南市區漁會0000000000000000000:50萬元及所生孳息 10 同上 南市區漁會0000000000000000000:50萬元及所生孳息 11 同上 南市區漁會0000000000000000:19,823元及所生孳息
附表二: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林翠瑤 1/5 林連教 1/5 林柏田 1/5 林盈盈 1/5 林品瑜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