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4年度,187號
TNDV,114,司聲,187,20250414,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周月嬌
郭家晟
郭嘉倫


相 對 人 洪佳芸
郭進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核定租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肆拾捌
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核定租金等事件,經
本院113年度南簡字第1817號民事判決確定,並命負擔訴訟
費用在案。聲請人所支出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2,060元
,亟待一併請求強制執行,但未經於該判決內確定數額,為
此依法聲請本院裁定確定之。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民事判決、判決確定證明書、
本院收據等各1件,及地政規費徵收聯單2件等為證,並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審核,經查:
㈠、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核定租金等事件,經本院113年度南簡
字第1817號民事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
人)負擔5分之4,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
㈡、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由聲請人於113年7月19日預納;聲請人
另於113年8月28日繳納地籍圖冊閱覽抄錄費180元,聲請人
繳納第一審訴訟費用合計2,060元【計算式:1,880+180=2,0
60】。
㈢、據上,聲請人得向相對人請求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648
元【計算式:2,060×4÷5=1,648】,並依首開規定,自裁定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