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4年度,138號
TNDV,114,司聲,138,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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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黃櫻珠
相 對 人 周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承租權轉讓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壹仟肆
佰捌拾肆元,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確認承租權轉讓關係不存在事件,前經
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2號第一審民事判決確認原告(即相對
人)與被告(即聲請人)間之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
0地號兩筆國有養地承租權轉讓關係不存在,並諭知訴訟費
用由被告(即聲請人)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復經臺灣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重上字第23號第二審判決原判決
廢棄,被上訴人(即相對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並諭知第一
、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確定等各節
,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述各案號卷宗查核無誤。而依聲請
人提出之訴訟費用計算書並調閱上述卷宗審查後,計得本件
僅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1,484元,係由聲請
人先行繳納。則揆諸上述第二審民事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
之諭知內容,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161,48
4元,並應加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
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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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