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4年度,118號
TNDV,114,司聲,118,2025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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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陳文正


相 對 人 陳海西

陳同明

陳同秋

陳曾甘

陳錫宗


朱玉椀

陳彥博




相 對 人 陳中盤

陳芳

陳宏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當事人間應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並自
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令他造於
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
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
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
,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
  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
  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93條亦分別
  定有明文。又訴訟費用之範圍,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而
  所謂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以該等費用如無人預納,將致訴
  訟程序難以續行,且經法院命當事人預納者為限。
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歷經本院110年度營簡
字第419號民事判決、112年度簡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下簡稱
系爭判決)而告確定。依系爭判決關於訴訟費用之諭知,兩
造按系爭判決附表一「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
擔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等節,業經本院調閱上開案號民事卷
宗及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歷審裁判查詢結果等查核無誤。而依
聲請人陳文正及相對人陳海西陳同明陳同秋陳曾甘
陳錫宗、朱玉椀、陳彥博與相對人陳芳提出之費用計算書
、單據影本並調閱上開案號卷宗審查後,計得本件之訴訟費
用共為新臺幣(下同)174,395元(詳「附表一:訴訟費用
計算書」),其中由聲請人陳文正預納78,295元,相對人陳
海西、陳同明陳同秋陳曾甘陳錫宗、朱玉椀、陳彥博
共預納44,400元,相對人陳中盤預納4,000元;相對人陳宏
智則預納24,000元,另相對人陳芳預納23,700元。則依系
爭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內容計算,就上開當事人所
各自預納之訴訟費用,各當事人應分別負擔之金額即如「附
表二:各當事人應分擔之訴訟費用金額」所示,並應依上揭
規定,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至聲請人陳文正除附表一所示預納費用外,另主張支出109 年3月9日、同年月19日地籍圖冊閱覽抄錄費140元、120元, 並請求其他相對人等依比例負擔乙節。經查該抄錄費用係發 生於本件訴訟繫屬前,因聲請人自行申請所支付,非受訴法 院認為屬訴訟上必要行為而命聲請人所預納,是該部分費用 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則依前開說明該等費用即非訴訟費用 之一部,聲請人自不得於本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中請求 相對人等依比例負擔,併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額 (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080元 由聲請人預納。 000年12月7日地籍圖冊閱覽抄錄費      120元 由聲請人預納。 000年12月8日戶政規費      135元 由聲請人預納。 000年12月23日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109法囑土地53000)      8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000年3月5日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109法囑土地53000)    23,2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000年7月19日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110法囑土地26600)    13,600元 由相對人陳海西陳同明陳同秋陳曾甘陳錫宗、朱玉椀、陳彥博預納。 000年9月7日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110法囑土地26600)    13,6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000年9月13日地籍圖冊閱覽抄錄費      120元 由聲請人預納。 000年1月17日歐亞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估價費(甲案)    30,0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000年1月17日歐亞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估價費(乙案)    30,000元 由相對人陳海西陳同明陳同秋陳曾甘陳錫宗、朱玉椀、陳彥博預納。 000年7月21日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110法囑土地26200)    12,000元 由被繼承人陳文字預納(權利範圍9分之1)。(茲因陳文字嗣於112年4月8日死亡,由相對人陳宏智、陳芳、陳中盤3人承受訴訟,前開3人權利範圍各27分之1) 第二審裁判費     6,120元 由聲請人預納。 000年9月11日地籍圖冊閱覽抄錄費      120元 由聲請人預納。 000年10月26日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800元 由相對人陳海西陳同明陳同秋陳曾甘陳錫宗、朱玉椀、陳彥博預納。 000年12月1日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112法囑土地37600)    19,700元 由相對人陳芳預納。 000年5月7日歐亞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估價費(方案提出人:陳宏智)    20,000元 由相對人陳宏智預納。 合 計    174,395元 聲請人共預納78,295元;相對人陳海西陳同明陳同秋陳曾甘陳錫宗、朱玉椀、陳彥博共預納44,400元;相對人陳中盤預納4,000元;相對人陳宏智預納24,000元;相對人陳芳預納23,700元
附表二:各當事人應分擔之訴訟費用金額(新臺幣) 編 號 當事人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各當事人就聲請人陳文正預納訴訟費用應分擔之金額(即各應給付聲請人陳文正之訴訟費用金額) 各當事人就相對人陳海西等7人(註1)預納之訴訟費用應分擔之金額(即各應給付相對陳海西等7人之訴訟費用金額) 各當事人就相對人陳中盤預納之訴訟費用應分擔之金額(即各應給付相對人陳中盤之訴訟費用金額) 各當事人就相對人陳宏智預納之訴訟費用應分擔之金額(即各應給付相對人陳宏智之訴訟費用金額) 各當事人就相對人陳芳預納之訴訟費用應分擔之金額(即各應給付相對人陳芳之訴訟費用金額) ⒈ 陳文正 9分之1 (註2) 4,933元  444元 2,667元 2,633元 ⒉ 陳海西 4分之1 19,574元  (註3) 1,000元 6,000元 5,925元 ⒊ 陳同明 24分之1 3,262元  (註3)  167元 1,000元  987元 ⒋ 陳同秋 24分之1 3,262元 (註3) 167元 1,000元  987元 ⒌ 陳曾甘 18分之1 4,350元 (註3) 222元 1,333元 1,317元 ⒍ 陳錫宗 36分之5 10,874元 (註3) 556元 3,333元 3,292元 ⒎ 朱玉椀 36分之5 10,874元 (註3) 556元 3,333元 3,292元 ⒏ 陳彥博 9分之1 8,699元  (註3) 444元 2,667元 2,633元 ⒐ 陳中盤 27分之1 2,900元 1,644元 (註4)  889元  878元 ⒑ 陳宏智 27分之1 2,900元 1,644元 148元 (註5)  878元 ⒒ 陳芳 27分之1 2,900元 1,644元 148元  889元 (註6) (註1)相對人陳海西等7人:係指相對人陳海西陳同明陳同秋陳曾甘陳錫宗、朱玉椀、陳彥博。 (註2)聲請人陳文正就其於附表一所預納新台幣(下同)78,295元之訴訟費用,按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應分擔之金額為8,700元。 (註3)相對人陳海西陳同明陳同秋陳曾甘陳錫宗、朱玉椀、陳彥博就渠等於附表一所共同預納44,400元之訴訟費用,按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應分擔之金額各為11,100元、1,850元、1,850元、2,468元、6,167元、6,167元、4,933元。 (註4)相對人陳中盤就其於附表一所預納4,000元之訴訟費用,按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應分擔之金額為148元。 (註5)相對人陳宏智就其於附表一所預納24,000元之訴訟費用,按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應分擔之金額為889元。 (註6)相對人陳芳就其於附表一所預納23,700元之訴訟費用,按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應分擔之金額為8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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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