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513號
TNDV,114,司繼,513,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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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513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周文雅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蔡奇宏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
職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為:㈠編製遺產清冊。㈡為保存遺產必要
之處置。㈢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
,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
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
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㈣清償債權或交付
遺贈物。㈤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
移交。民法第1179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
於職務執行完畢後,應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
關文件,家事事件法第140條著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99年度司財管第95號民
事裁定選任本分署為被繼承人周文雅之遺產管理人,並經99
年度司家聲字第299號核定報酬。被繼承人之遺產現況以無
可管理情形,為此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其提出本院裁定、財政部臺灣省
區國稅局被繼承人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財產歸屬清單、臺灣集中保管結算股份有限公司函等為據
。惟本院依職權調閱被繼承人之稅務電子財產所得資料,查
得被繼承人名下尚有「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
投資債權、營利所得、財交所得(下稱系爭財產),而本件
聲請人於聲請時所提出之被繼承人財產管理現況,並未提及
系爭財產之處理狀況,本院遂於民國114年3月31日以南院揚
家君114年度司繼字第513號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提
出已辦畢遺產移交之相關文件。聲請人於收到補正通知後,
雖具狀表示「本分署於114年4月16日已向被繼承人周文雅
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催儘速對上開投資
債權扣押清償,惟目前未見復,又本件自99年起懸宕15年未
果;再則被繼承人所投資之股票金額略少,若債權人認執行
不具實益,遲未辦理扣押事宜,針對前開投資額,祈鈞院特
留日後供債權人逕予扣押清償」等語,然遺產管理人之職務
必須於完成前揭法律規定有關遺產清算事務,並向法院陳報
處理遺產狀況並提出相關文件後,始得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
職務。本件關於被繼承人之遺產既尚有系爭財產未為結清,
即難認聲請人已完竣其管理被繼承人遺產之職務,是聲請人
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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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