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601號
聲 請 人 蘇青瑾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連信章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
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
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
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
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
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連信章連信章(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等人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
000地號土地,聲請人業已向本院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現
由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72號繫屬中,而被繼承人連信章(下
稱被繼承人)於民國(下同)106年1月1日死亡,其繼承人均聲
明拋棄繼承,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請求選任被繼承人之
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固於106年1月1日死亡,且被繼承人之法定
繼承人連淑儀、連銘傑、連百鍊、杜怡如、杜怡庭、連建和
、連翌端等七人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以106年
度司繼字第570號、第809號、第917號拋棄繼承事件准予備
查在案,惟被繼承人斯時尚有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張連幼(
女、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11
4年2月21日死亡)存在,且經查張連幼未為拋棄繼承,有本
院索引卡查詢資料附卷可佐,並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
核閱無誤,故本件被繼承人非有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事,則
本件聲請因被繼承人尚有繼承人得為繼承並管理被繼承人之
財產,自與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規定不符,聲請人之聲請即屬
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