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1338號
TNDV,114,司票,1338,20250416,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338號
聲 請 人 傅世豪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ESTABILLO ROGER PARRO(比洛)聲請本票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ESTABILLO ROGER PA
RRO(比洛)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110,000元,到
期日未載,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
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查本件本票發票日為中華民國11年10月29日,而相對人係西
元1981年即民國70年出生,有相對人之中華民國居留證附卷
可憑,則上開本票之發票日為相對人出生前,故聲請人之本
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