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313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頂上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雲翰
相 對 人 陳廣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除別有規定外,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
非 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次按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
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執附表本票1紙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惟
該本票上已記載付款地為「彰化縣○○市○○路00號5樓之2」。
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該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
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表:114年度司票字第1313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新臺幣) 001 113年3月20日 3,600,000元 11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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