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95號
TNDV,114,司拍,95,202504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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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9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蔡長育

債 務 人 全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宛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蔡長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
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
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
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39,600,000元之最高限
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42年6月25日,
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蔡長育、債務人全美企業有限公司於①112年6月27日
②113年4月12日共同簽發面額為①33,000,000元②13,500,000
元,到期日均為114年2月18日並免除做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二
紙向聲請人借款。詎聲請人屆期提示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
各1件、本票影本2件、不動產登記簿謄本各1件等為證,聲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於114年3月19日寄存送達
於相對人、債務人所在地之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據。
惟相對人及債務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
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拍字第95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001 臺南市 楠西區 𦬬萊宅 83 7609 全部 002 臺南市 楠西區 𦬬萊宅 83-1 3777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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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美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