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93號
TNDV,114,司拍,93,20250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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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93號
聲 請 人 彭鳳嬌


相 對 人 王一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81條之17亦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等債務,即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本金最高限額以內之債務清償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執行抵押權費用,以及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全部損害之賠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22年8月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相對人於112年8月10日簽發面額500,000元、到期日未載之本
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詎經聲請人於113年11月11日向相對人
提示未獲付款,尚欠本金5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其他約定事項、本票、借貸契約書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
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
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
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
仍未陳述意見,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93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白河區 河保段 489 278.36 2分之1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93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一 層 二 層 走 廊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主要 建築 材料 陽 台 屋頂突出物 面 積 單 位 001 125 臺南市○○區○○○00○00號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2層樓房 加強磚造 90.85 103.81 12.96 207.62 平方公尺 加強磚造 15.48 6.90 平方公尺 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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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