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77號
TNDV,114,司拍,77,20250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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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77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黃朝新
相 對 人 曹國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81條之17亦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曹國運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
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
借款、信用卡、票據、墊款、透支、保證,設定新臺幣(下
同)①7,200,000元②600,000元③1,800,000元④2,140,000元之
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①139年12月6日②
141年7月3日③141年10月18日④142年12月26日,債務清償期
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曹
國運於112年12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9,780,000元,約定清償
期為113年12月29日。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9
,780,0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
事項等影本各4件,借款契約書影本1件,繳款交易明細表1
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
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
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
仍未陳述意見,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77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永康區 六甲頂段 1404 106.00 全部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77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一 層 二 層 三 層 四 層 騎 樓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主要 建築 材料 陽 台 面 積 單 位 001 3728 臺南市○○區○○○街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4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53.31 66.57 66.57 66.57 13.26 266.28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12.46 平方公尺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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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