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68號
TNDV,114,司拍,68,20250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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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68號
聲 請 人 新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朝崴


相 對 人 陳煦

債 務 人 李定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
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
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李定安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
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
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
借款、貸款、票據、保證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
)1,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
民國(下同)139年12月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
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緣債務人李定安為第三人李忠勳之保證人,並立有保證契
約書,而第三人李忠勳貨款屆期不為清償,並經聲請人向
鈞院對第三人李忠勳聲請支付命令且核發確定證明書在案
,尚欠本金共3,178,654元及利息。又附表所示不動產,
雖已於111年8月15日因買賣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陳煦彬,惟
依前開說明,登記於其上之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
項權利證明書、保證契約書、本票、本院支付命令及確定
證明書(110年度司促字第16328號)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
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
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日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拍字第68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後壁區 菁寮段 3944 1776.0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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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