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142號
TNDV,114,司拍,142,2025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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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非訟代理人 許立正
相 對 人 陳雲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陳雲翰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
、信用卡契約等參項,均含其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
約金、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強制執行之費用、參與分配
之費用、其他經雙方所約定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抵押權
人墊付擔保物之保險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
賠償,設定新臺幣(下同)5,7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9年10月12日,債務清償
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陳雲翰於109年10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4,800,000
元,借款期限至139年10月19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
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14年1月1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
,尚欠本金共4,287,63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
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
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
、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個金授信總約定書、放款往
來明細查詢表、存證信函、回執等影本各1件、不動產登
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日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拍字第142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001 臺南市 永康區 兵北 838 3667.9 90000分之363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權利 範圍 地下一層 合計 面積 單位 001 3240 臺南市○○區○○路000號地下一層 838地號 13層 鋼筋混凝土造 管理員室兼机械室 1105.3 1105.3 平方 公尺 10000分之26 共有部分:3499建號,權利範圍:50000分之312。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七層 合計 面積 單位 陽台 雨遮 面積 單位 002 3374 臺南市○○區○○路000號七樓之2 838地號 13層 鋼筋混凝土造 80.81 80.81 平方 公尺 10.67 2.54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3499建號,權利範圍:50000分之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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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