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非訟代理人 施秋妤
相 對 人 藍偉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藍偉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包括債務人
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
負之借款、墊款、透支、貼現、消費借貸債務、侵權行為
損瞎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設定新臺幣(下同)7,
1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
41年9月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
,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藍偉哲於111年9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5,960,000元
,借款期限至141年9月14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
償還。詎相對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5,937,445
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貸款契約書(購屋貸款
專用借據、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郵局存證信函用紙、中
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放款交易明細、放款利率查詢
表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日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拍字第115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永康區 勝利段 335 2766.45 10000分之84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十 合 面 主要 陽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積 積 材料及 二 建築 單 單 號 號 房屋層數 層 計 位 材料 台 位 範圍 001 1204 臺南市○○區○○街00號12樓之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3層樓房鋼筋混凝土構造 53.15 53.15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構造 5 .19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勝利段1216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43 (含停車位編號20,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