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100號
TNDV,114,司拍,100,202504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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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許濬紘

相 對 人 洪小蕾


債 務 人 詳和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法定代理人 呂熯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洪小蕾、呂熯脩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
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
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
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①21,600,
000元②21,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
日為民國①143年3月25日②143年4月1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
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聲請人持有債務人詳和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相對人洪
小蕾、呂熯脩於113年3月26日所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面
額21,600,000元,到期日為114年2月3日,詎屆期經提示
而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
各2件、本票等影本1件、不動產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
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日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拍字第100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001 臺南市 安南區 國安 1570-40 25.51 85分之1 洪小蕾 002 臺南市 安南區 國安 1571-40 98.74 全部 洪小蕾 003 臺南市 安南區 國安 1572-2 20.41 85分之1 洪小蕾 004 臺南市 安南區 南興 1033 3418.76 全部 呂熯脩 005 臺南市 安南區 南興 1033-1 123.65 全部 呂熯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所有 權人 一層 二層 三層 四層 屋頂 突出物 合計 面積 單位 陽台 面積 單位 001 4200 臺南市○○區○○○○街000號 1571-40地號 4層 鋼筋混凝土造 店鋪、集合住宅、停車空間 46.14 45.94 45.94 45.94 21.44 205.40 平方公尺 23.63 平方公尺 全部 洪小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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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詳和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