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455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 債 務 人 吳珍宜 住○○市○○區○○○道○段000號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珍宜為強制執行,並未陳明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 而請求向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及函詢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查債務人之 集保、存款及以債務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所有保險契約等 資料,應屬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 。又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新莊區,此有債務人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 ,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敬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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