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52850號
TNDV,114,司執,52850,20250416,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2850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佳錡  
          住○○市○○區○○○路0段00號4樓 
債 務 人 羅翎  住○○市○○區○○路00號8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債務人投 保資料,惟債務人住所係在新北市土城區,有債務人個人戶 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

1/1頁


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