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147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邱志仁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債 務 人 林智偉 住○○市○○區○○路00巷0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調查債務人之勞保加保資料,並調查後據以 執行債務人之薪資債權,經調查後,債務人現加保於公司地 址位於桃園市○○區○○○街00○0號12樓之優質人力有限公司,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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