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50639號
TNDV,114,司執,50639,2025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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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063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6、
            27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靖妃  
           住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2段182巷3弄48
            號1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嘉豐劉益吉即連進鐵工所等間給付借款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嘉豐劉益吉即連進鐵工所、洪 素貞等二人強制執行,惟債務人等之住所地均係位於高雄市 楠梓區,有債務人等個人戶籍資料各一份附卷可參。依上開 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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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