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50622號
TNDV,114,司執,50622,2025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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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0622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新營區農會
           設臺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魏國修  住○○市○○區○○路000號    
代 理 人 吳政諺  住○○市○○區○○○路000號7樓  
債 務 人 陳素金  住○○市○○區○○○路00○00號11樓
之2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之財產資料後,就查詢結果予 以執行,核其應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 不明,依前揭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債務人之 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位於基隆市 ,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件附卷可稽,揆諸上 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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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