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46232號
TNDV,114,司執,46232,2025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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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6232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曾美菊  
           住○○市○○區○○○路0段00號4樓 
債 務 人 劉經義  住嘉義縣○○市○○○街0巷0號2樓(
            戶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調查債務人之 保險資料,並於調查後依法執行扣押及換價,惟債務人住所 係在嘉義縣,此有債務人戶役政資訊網站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1份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 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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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