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44910號
TNDV,114,司執,44910,2025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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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4910號
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7樓之
            2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文福  
        住同上            
債 務 人 郭奕宏即郭榮文
           住○○市○○區○○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債務人之 投保資料,及查詢債務人之勞保、郵局存款資料。惟債務人 住所係在高雄市岡山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 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珮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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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