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43941號
TNDV,114,司執,43941,2025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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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394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王榮雄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 40條第1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 能力,故原告起訴時,被告已死亡者,原告之訴即因欠缺訴 訟要件而為不合法,應依同法第 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駁回 (最高法院 70年台上字第2846號判例參照)。又被告既已無 當事人能力,則無可承認之行為,自不發生補正之問題。復 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請對債務人王榮雄強制執行,惟該債務人 已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附卷可參,是聲請人於提起本件聲請時,債務人既已死 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難謂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貴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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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