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7114號
TNDV,114,司促,7114,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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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114號
債 權 人 王亭元王貽衛之繼承人

王亭文王貽衛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王貽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貽倫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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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