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07號
債 權 人 松煒哲
債 務 人 湯清琇
石育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本票利息除另有約定外,應自到期日起算;未載到期日者
,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其利息應自提示日起
算,此觀票據法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120條
第2項及第124條規定即明。經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其執有債
務人簽發之本票1紙,提示後未獲付款為由,請求債務人給
付票款及利息。惟債權人所提出之本票,其上未記載到期日
,其利息即應自提示日民國109年8月1日起算。然債權人卻
請求自民國107年10月15日起算之利息,依上開說明,其利
息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所准許者,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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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