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6517號
TNDV,114,司促,6517,2025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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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517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莊廣偉
債 務 人 吳耿彰丁町拉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貳仟肆佰參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編號 原借本金 尚欠本金 借款日 到期日 計息利率 利息計算期間 違約金 (新臺幣) (新臺幣) 一 500,000 8,254 110.4.15 115.10.15 目前為6.81%(按本行放款基準利率【委調】加碼3.5%機動調整) 自114.3.7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3.15起至114.9.14止,按0.68175%(按左開利率一成機動調整)計算之違約金,並自114.9.15起至清償日止,按1.362%(按左開利率二成機動調整)計算之違約金 180,851 自113.11.15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12.15起至114.6.14止,按0.681%(按左開利率一成機動調整)計算之違約金,並自114.6.15起至清償日止,按1.362%(按左開利率二成機動調整)計算之違約金 二 500,000 183,328 110.4.15 115.10.15 目為前3.275%(按中華政二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碼1.555%機動調整)) 自113.12.15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1.15起至114.7.14止,按0.3275%(按左開利率一成機動調整)計算之違約金,並自114.7.15起至清償日止,按0.655%(按左開利率二成機動調整)計算之違約金 合計欠本金新臺幣372,4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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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