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169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新化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德強
債 務 人 蕭富隆即黃祈明之遺產管理人
(被繼承人黃祈明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黃祈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利息金額請求如下表之內容計算:(附表一)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請求利率 107.03.13 107.09.12 2.9447% 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 107.09.12 109.05.25 3.2124% 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 109.05.26 111.05.25 2.9124% 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 111.05.26 111.08.25 3.2148% 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 111.08.26 111.11.27 3.366% 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 111.11.28 112.02.28 3.5184% 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 112.03.01 112.05.25 3.6684% 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 112.05.26 113.05.26 3.8208% 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 113.05.27 清償日 3.9708% 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
違約金金額請求如下表之內容計算:(附表二)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請求利率 107.04.14 117.10.13 2.9447% 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 107.10.14 109.05.25 3.2124% 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 109.05.26 111.05.25 2.9124% 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 111.05.26 111.08.25 3.2148% 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 111.08.26 111.11.27 3.366% 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 111.11.28 112.02.28 3.5184% 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 112.03.01 112.05.25 3.6684% 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 112.05.26 113.05.26 3.8208% 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 113.05.27 清償日 3.9708% 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