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使用補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947號
TNDV,114,司促,5947,2025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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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947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李建賢


債 務 人 林炳輝林金壽之繼承人


林炳坤林金壽之繼承人


林文芬即李阿秫即林炳堂林金壽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陸拾肆元,及自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金額 利息起算日 10,176 112.1.1 10,176 112.7.1 10,176 113.1.1 10,668 113.7.1 10,668 114.1.1 51,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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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