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833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王定國
債 務 人 陳明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零參佰伍拾壹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五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貳佰玖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貳佰零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玖佰柒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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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