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831號
TNDV,114,司促,5831,202504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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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831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東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政龍
代 理 人 王玉昇
債 務 人 楊西安


一、債務人楊西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零肆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十一月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一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三九九計算之利息,超
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七零八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以逾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六三九計算之違
約金,超過六個月者,以逾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七九四
一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
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查債務人楊國廷已於債權
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113年3月28日死亡,無當事人能力
,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此
部分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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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