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0號
原 告 謝三勇
被 告 金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明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9525元,本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8130元。惟原告本件起訴請求項目中,除關於未
提撥退休金之損害賠償14萬1456元部分,非屬工資、退休金或資
遣費之性質外,其餘請求給付工資46萬8069元,均屬請求給付工
資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此部分請求應暫免徵
收裁判費3分之2,故原告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3968元【計算式
:8,130-8,130×468,069/609,525×2/3=3,968,小數點以下4捨5
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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