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4年度,15號
TNDV,114,勞執,15,2025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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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胡宥萱
相 對 人 王樣餐飲整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樑宗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於民國114年4月15日於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成立之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資方同意給付勞方計新臺幣12,132元整(
含工資差額、未加投勞健保與提撥勞退金賠償金額等)」之調解
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4年4月15日在臺南
市政府勞工局成立勞資爭議調解,相對人應依調解紀錄之調
解方案內容所載,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2,132元(含
工資差額、未加投勞健保與提撥勞退金賠償金額等)。詎相
對人迄今仍未依上開調解成立內容為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
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
、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
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兩造成立如聲請意旨所述之勞資爭議調解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1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1
、12頁),堪信為真實,且聲請人與相對人所成立調解之內
容,亦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各款規定應駁回強制執行裁
定聲請之情形。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請求本院就該調解成立內容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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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王樣餐飲整合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