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4年度,10號
TNDV,114,勞執,10,20250417,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李英慈
相 對 人 喬斯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正浩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於民國113年8月26日在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成立之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調解方案中關於「資方(即相對人)願於114年1月25日前
給付聲請人關係企業年資併計資遣費新臺幣150,877元。」之調
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3年8月26日在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經調解成立在案,相對
人應依調解紀錄之調解方案內容,於114年1月25日前給付聲
請人關係企業年資併計資遣費新臺幣(下同)150,877元(
下稱系爭調解方案,即調解方案中之⒉⑵),詎相對人並未依
調解內容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之規定,
聲請就上開調解內容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
  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
  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
  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
  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
  、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成立如其聲請意旨所述之勞資爭議調
解內容之事實,業據提出臺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
錄1份為證,自堪信為真實。依該調解紀錄調解之調解方案⒉
⑵所載,足認兩造確就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150,877元之內
容已成立調解無誤。經核前開調解內容,並無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60條各款規定所示之情形,而相對人迄未依前開調解紀
錄內容給付。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
規定,請求就兩造於113年8月26日在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所成
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勞資爭議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1/1頁


參考資料
喬斯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