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易字第12號
再審原告 沈煒秦
再審被告 劉美虹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未繳納裁
判費,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
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9日以114年度補字第152號裁定命再
審原告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4,7
85元,該裁定已於114年3月3日寄存送達再審原告,有本院
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再審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有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
卷可佐,依前開規定,本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仁勇 法 官 陳世旻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葵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