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他字,114年度,8號
TNDV,114,他,8,2025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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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他字第8號
聲 請 人 陳雅弦
上列聲請人不服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交通裁決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
訟;前條所稱之行政訴訟,指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
訟。行政訴訟法第2條、第3條定有明文。又本法所稱高等行
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所稱地方行政法
院,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此為行政訴訟法第3
條之1所明定。而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
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3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因不服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南監裁字第
74-SYCF80C84號、第74-SZ1952G98號交通裁決提起抗告,核
屬公法上之爭議,依上開規定,應由聲請人所在地之地方行
政法院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原告誤向無審判權之本院起訴,爰依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3第
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訴訟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
政訴訟庭。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仁勇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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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