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65號原 告 傅雅芳 訴訟代理人 蔡琇媛律師複代理人 林柏漢律師被 告 桓月娥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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