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835號
TNDV,113,訴,835,20250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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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35號
上 訴 人 周德賓
陳映樺


被 上 訴人 邱紹謙
張珉綺
黃炳勳

齊琳雯
周家賢
洪柏豪
莫適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3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聲明請求:一、原判決不利於上
訴人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邱紹謙應給付上訴
周德賓陳映樺各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被
上訴人張珉綺黃炳勳、齊琳雯、周家賢洪柏豪莫適豪應分
別給付周德賓陳映樺各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四、邱紹謙應將本
件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之案號、當事人、案由、判決主文及全文之內容,及最後事實審判決書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之連結刊登並置頂於邱紹謙經營之「邱紹謙『紹謙地產』」Facebook粉絲專頁連續7日,並將閱覽權限設定為公開。五、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就上開第2、3項聲明宣告假執行。則上開聲明第2、3項訴訟標的金額共1,300,000元【計算式:500,000+500,000+50,000+50,000+50,000+50,000+50,000+50,000=1,3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065元,而聲明第4項屬非財產權之訴,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750元,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815元【計算式:25,065+6,750=31,81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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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