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421號
TNDV,113,訴,2421,2025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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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21號
原 告 翁毅
被 告 詹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上
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4年4月14日經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5月
12日宣判,惟因本院查得被告於114年2月13日入監執行,致
未能合法送達,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岳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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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