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255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被 告 邱傑恩即邱照銘之再轉繼承人 邱啟豪即邱照銘之再轉繼承人 邱啓傑即邱照銘之再轉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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