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134號原 告 黃士容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被 告 黃清文 蔡文勝 蔡秀里 黃文聖 余文明 黃新助 黃福 黃瓊枝 黃瓊瑛 黃瓊美 黃天富 黃天賞 黃錦川 黃藏三 黃豊益 黃庚麟 蔡黃伸 黃湶 郭賜蓮 郭秀花 郭秀梅 郭清山 郭青吉 陳彰茂 郭秀珠 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何一弘 被 告 黃國維 黃恒振 黃榮輝 黃榮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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