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899號
TNDV,113,訴,1899,20250407,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品華
吳幸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733,8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賴葵樺

1/1頁


參考資料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