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728號
TNDV,113,訴,1728,2025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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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28號
原 告 謝炎
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律師
被 告 謝清課
吳秋宿
謝靖敏
兼 上 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友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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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