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728號原 告 謝炎 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律師被 告 謝清課 吳秋宿 謝靖敏 兼 上 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友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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