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3年度,291號
TNDV,113,簡上,291,2025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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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291號
上 訴 人 趙子雄
被上訴人 趙清龍
陳美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1154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壹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上訴人即原告方面: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略以:被上訴人丙○○是上訴人兒子、被上
訴人甲○○是丙○○的配偶,丙○○從小就很難教養,長大結婚
後更是嚴重,這10多年來都很少回家,回家就是要分財產
,不然就是要錢,27年前上訴人大女兒結婚,上訴人有一
棟房子給大女兒當嫁妝,丙○○因此從27年前吵到現在,每
次回來都說上訴人財產分配不公,丙○○那時候才幾歲,還
在讀書,所以上訴人財產就先給大女兒,後來丙○○就一直
找上訴人的麻煩,上訴人有一間房子(以下簡稱系爭房屋
)在上訴人太太趙林○○(丙○○母親)名下,大女兒及女婿
住在那裏,一直都是上訴人太太的名字,丙○○將系爭房屋
的稅單地址變更為雲林縣○○鎮○○路00巷00號,想要謀取系
爭房屋。被上訴人沒有經過上訴人的同意,就把上訴人申
報為受扶養人去報所得稅,也沒有拿錢給上訴人花,且每
次回來就是吵架要跟上訴人分財產,最近又把上訴人的健
保退掉,丙○○寫LINE給他姑姑即上訴人妹妹,叫他姑姑轉
達給上訴人。丙○○陸陸續續都會跟上訴人要錢,因為上訴
人拿錢給太太買菜,被上訴人回來吃飯都吃上訴人的,丙
○○1年只給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200元的紅包,拿給上
訴人太太,叫上訴人太太轉交給上訴人,上訴人跟上訴人
太太說2個孫子1人包1,000元,所以上訴人實拿2,200元,
丙○○抗辯1個月回來1次,1個月200元有辦法買菜嗎?丙○○
都說上訴人資助上訴人大兒子、大女兒,丙○○都沒有收到
上訴人的資助,但是從小讀到大學、讀到結婚,這些錢丙
○○是怎麼來的?丙○○每次打電話給上訴人不是為了錢,就
是為了財產分配不公找上訴人吵架,丙○○在2年前也有在
臉書公布上訴人財產分配不公的事情。民國111年2月18日
上訴人在整理花盆,上訴人太太跟上訴人吵架,上訴人氣
不過就把手中的小圓撬往上訴人太太丟去,上訴人太太就
告訴丙○○,丙○○就叫上訴人大兒子載上訴人太太去雲林,
就告上訴人家暴,上訴人太太去雲林也沒有帶衣服,以為
是去住幾天,結果上訴人就接到家暴開庭的通知書,後來
保護令成立,丙○○跟上訴人大兒子說上訴人要拿刀殺丙○○
,上訴人如果要殺某某人,怎麼可能打電話跟人家說上訴
人半夜要去殺他,上訴人跟太太結婚50多年,在法院都沒
有家暴的紀錄,只是鬥鬥口角,但是上訴人不會出手打太
太,家暴事件經過1年後上訴人就開始接到上訴人太太告
離婚的通知書,這些都是丙○○為了財產所作的行為,上訴
人太太沒有讀書,智商很低,上訴人說太太智商很低,丙
○○就罵上訴人說要告上訴人,上訴人不是藐視太太,確實
上訴人太太智商比較不足,丙○○就利用這點,利用他媽媽
跟上訴人離婚,要分上訴人一半的財產,現在法院清算,
要上訴人給付太太3,440多萬元的財產,因為上訴人名下
有十棟房子,另外有現金1,800多萬元,要付給上訴人太
太一半,這樣加起來將近4,400多萬元,這些都是丙○○的
預謀,上訴人要請求脫離父子關係也沒辦法。上訴人16年
前賣了一棟房子,有給每個小孩10萬元,上訴人兄弟姊妹
都有拿到錢,丙○○也回來跟上訴人吵,上訴人賣房子跟丙
○○沒有關係。上訴人如果亂講話願意負法律上責任。上訴
人因被上訴人以上種種行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50萬元等語。並聲明:被上訴人應
給付上訴人50萬元。
(二)上訴人上訴意旨之陳述及所用證據,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
者予以引用外,補稱略以:被上訴人丙○○、甲○○未經上訴
人同意,偷偷把上訴人申報為受扶養人去報所得稅,被上
訴人為了奪取財產,不擇手段變更地址,十多年來未曾參
與家中事務,也都沒有拿錢給上訴人,對上訴人不理會;
又去電上訴人妹妹轉達上訴人,要將上訴人的健保退掉,
不曉得到底有沒有退,但上訴人目前健保都還可以用。
(三)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
聲明:⒈原判決廢棄。⒉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50萬元。⒊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三、被上訴人即被告丙○○、甲○○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甲○○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惟丙○○於原審具狀抗辯略以
:丙○○小時候常常反駁上訴人的說法及所作所為,因為上訴
人有很強烈的控制及操作別人的行為及意念,丙○○只是不想
跟兄姐一樣,成為上訴人控制下的魁儡。上訴人是開塑膠射
出之家庭代工廠,家中3個小孩及上訴人配偶趙林○○都要配
合工作,印象中就學時假日都要上工,所以就算上訴人現在
擁有很多錢,也不是上訴人1個人賺來的,之後上訴人藉由
既有財產之基礎陸續獲利才有現在的財產情況,但上訴人卻
過得很克難,倒是像省吃儉用。丙○○結婚的費用幾乎都是自
己出錢的,因為上訴人很省,按照上訴人的想法,丙○○幾乎
無法配合,所以可以很肯定地說費用都是被丙○○自己出的。
丙○○每年過節,甚至每個月都會回去臺南1次,所以一整年
下來應該還有12次,加上三節的次數,反觀丙○○姐姐一整年
應該低於這數字吧,丙○○兄長住永康,回家次數比丙○○多吧
,不過丙○○回臺南主要都是看看趙林○○。就學貸款的事情,
我出社會工作每年的紅包錢大概也算是償還,還超過呢,反
觀其他兩位兄姊還須向家裡拿錢呢。上訴人介入趙林○○家族
的一塊土地,上訴人利用趙林○○名義提告趙林○○之姊妹,丙
○○出來調解,結果上訴人認為丙○○偏向阿姨那邊,之後兩邊
互告後,以趙林○○名義提告之幕後黑手上訴人敗訴,上訴人
甚而動手打趙林○○,還企圖以殺人方式用圓鍬投擲趙林○○
頭部,好在老天保佑,只造成安全帽外殼破損,有此可見當
時上訴人多氣憤敗訴結果。之後上訴人打電話給丙○○兄長,
揚言要在當晚回到趙林○○住處殺死趙林○○,丙○○兄長聽聞後
,當天即開車載趙林明秋來丙○○住處避難,丙○○隔天即帶趙
林○○去警察局備案,並依趙林○○本意提出家暴案聲請、離婚
官司訴訟。丙○○經趙林○○說明,才知趙林○○之勞保退休金、
身分證及印鑑證明均被上訴人掌握住,因此趙林○○在無法自
行取得的原因下,遂去戶政辨理換證補發。丙○○的姐姐壓根
沒住過系爭房屋,系爭房屋是因為趙林○○逃來雲林避難,變
更印鑑證明為了防止趙林○○家族之土地被上訴人變動更名,
也因此造成上訴人手上趙林○○原本的身分證及印鑑證明為舊
版而無法達成其目的。系爭房屋也並非如上訴人說的大女兒
嫁妝,當初只是借名登記用來避稅,趙林○○要申請離婚更是
其自己的意願,非丙○○主使。上訴人說別人智商低,已犯侮
辱罪的概念而不自知。上訴人稱丙○○兄姊都很好,那為何上
訴人還要寄附健保在丙○○這裡呢?最後是上訴人自己轉出健
保的。上訴人稱怕丙○○對其不利,真是更怪了,都是上訴人
來雲林鬧,派人來丙○○住處無理取鬧、自己騎乘機車從臺南
不辭百里來雲林丙○○農舍投擲水瓶石頭,還謊稱是澎湖人
祝福儀式,反而是丙○○怕上訴人對其不利,於該事件後,
對住家及農舍進行更嚴密的監視系統。上訴人因為離婚官司
已訴訟至一段時間,漸漸感到自己即將敗訴,因此後續開始
針對與趙林明秋有關係之相關人員進行損害賠償之訴訟,其
目的無非是讓這些相關人員因官司訴訟之煩事來施壓讓趙林
明秋終止離婚官司,這才是上訴人提起損害賠償之目的,不
然以上訴人這些說詞,連物證都提不出來,更遑論人證了等
語。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於己有利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復按因故意或過失,不
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固有明文,但主張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損害
賠償之人,必須就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包括:其權利被
侵害、該侵害具不法性、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權利被侵
害者受有損害、損害與侵權行為間有因果關係等節負舉證
之責。
(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有其上開所述之侵權行為等情,固提
出丙○○臉書截圖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調字卷第13頁、
本院卷第19-25頁)為憑。惟查: 
  ⒈觀上訴人提出之臉書截圖,係丙○○轉發標題為「對待子女
不公平,晚景較淒涼│心靈新世界」之網路文章,並以內
容為「這個真的很重要,父母親能多點公平,更能營善手
足之情啊,我是過來人的」之文字陳述其對於該文章之心
得或感觸,核屬丙○○依其個人價值判斷或生活經歷提出主
觀的意見或評論,尚難認係以貶損上訴人之社會評價為目
的,且上開文字客觀上亦非侮辱謾罵之言語。是上訴人以
該臉書截圖,據以主張被上訴人不法侵害其名譽云云,不
足憑採。
  ⒉再觀上訴人提出之丙○○與上訴人女兒(丙○○妹妹)的LINE
對話紀錄截圖【「不然之後會沒健保可用」、「這健保我
會退掉」、「我退,乙○○的健保就要自己再找其他地方依
附了」、「不然不先講,屆時沒健保用,他用更麻煩的」
】之內容,僅能證明丙○○曾經陳述欲將上訴人的健保辦理
退保,惟上訴人既自承目前健保並未退掉,自難認丙○○有
何侵害上訴人權利之處。是上訴人以該LINE對話紀錄,據
以主張被上訴人不法侵害上訴人權利云云,並不足採。
  ⒊上訴人另主張未經上訴人同意,把上訴人申報為受扶養人
去報所得稅、為奪取財產不擇手段變更地址、利用趙林明
秋(上訴人之配偶)與上訴人離婚欲謀取上訴人一半財產
云云,均僅空言主張,未據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尚難採信
。是上訴人以前揭事由,據以主張被上訴人不法侵害上訴
人權利云云,亦不足採。
(三)綜上,上訴人既未舉證證明被上訴人有何故意或過失不法
侵害上訴人權利之行為,並致上訴人受有50萬元損害。從
而,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法則,請求被上訴人賠償50萬元,
核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法則,請求被上訴人給付50萬
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
並無違誤,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上訴人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又上訴人雖提出與
丙○○間對話內容為「光碟是我跟被上訴人的對話,有不好聽
的話,因為被上訴人打電話騷擾我,所以我叫他去死,被上
訴人忤逆我,所以我也叫他去死。」(見本院114年3月26日
言詞辯論筆錄)之光碟欲證明與丙○○最近3個月有爭執,及
聲請傳喚其兒子女兒為證人欲證明其為人,惟因其待證事實
與本院前開判斷結果無涉,故認無調查傳喚之必要,附此敘
明。
七、末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又訴
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7第1項、第7
8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第二審訴
訟費用即第二審裁判費為8,100元,應由上訴人負擔。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9條第1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
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張 玉 萱                 法官 洪 碧 雀                 法官 王 獻 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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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