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字第9號
原 告 陳文祥
訴訟代理人 陳家宜律師
被 告 華生水資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端圓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被 告 艾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俊達
訴訟代理人 李哲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原告具狀表示兩造有和解共識,
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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