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96號
原 告 潘逢玉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律師
複代理人 黃若珊律師
被 告 潘財政
潘彥南
潘彥鴻
潘木蓮
潘惠芬
潘信忠
潘上榮
潘上明
潘樺榛
潘玉利
方大成
林方美淑
邱方美蓉
林德倉
蘇顯宗
蘇玫樺
林淑淑
兼上列四人
訴訟代理人 林義閔
被 告 方時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依如附表一所示分割方法分
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除被告潘財政、潘惠芬、潘信忠、潘上榮、林方
美淑外,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
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繼承人潘杭於民國52年3月26日死亡,兩造為被繼承人
潘杭之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
(二)被繼承人潘杭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無不能分割情事
,兩造間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惟不能達成分割之協議,
爰請求裁判分割。
(三)聲明: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依全體繼承人之應繼
分分割為分別共有。
二、被告答辯略以:
(一)被告潘財政:那塊地上面現在還有很多不認識的人占用,
如何分割,希望可以讓那塊地上的住戶知道這土地已經分
割清楚。
(二)被告潘惠芬:希望原告律師可以幫忙處理那塊地上有人占
用的問題,聽被告潘財政說那塊土地已經很多人住在那裡
了。
(三)被告潘信忠、潘上榮、潘上明、潘樺榛、方大成、林方美
淑、方時蒨:同意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
(四)被告潘彥南、潘彥鴻、潘木蓮、潘玉利、邱方美蓉、林義
閔、林德倉、蘇顯宗、蘇玫樺、林淑淑經合法通知,無正
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具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
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
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
6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
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同法第830條第2項
亦有明文。又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
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
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
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
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
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同法第824條第1項、第2項
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
,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又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
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
高法院82年度臺上字第748號裁判亦可資參照。
(二)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潘杭於52年3月26日死亡,遺有如附
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為其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附
表二所示等情,有原告所提戶籍謄本、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遺產稅逾核課期間免稅證明書影本、繼承系統表、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另有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113
年12月2日所登記字第1130111440號函覆繼承登記資料附
卷可考,堪可採信。
(三)又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未主張
或抗辯訂有不分割之特約,復無法協議分割,則揆諸前揭
說明,原告訴請裁判分割,應予准許。本院經審酌當事人
意願、共有物之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及各共有人間之公平
,認以依如附表一所示方法分割兩造公同共有之遺產為適
當,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 ,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 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 1定有明文,本件分割公同共有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 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 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是以本 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分擔,較為公允,併 此敘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附表一:
編號 種類 標的 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1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附表二: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潘逢玉 1/6 潘財政 1/30 潘彥南 1/30 潘彥鴻 1/30 潘木蓮 1/30 潘惠芬 1/30 潘信忠 1/24 潘上榮 1/24 潘上明 1/24 潘樺榛 1/24 潘玉利 1/6 方大成 1/24 林方美淑 1/24 邱方美蓉 1/24 林義閔 1/24 林德倉 1/24 蘇顯宗 1/60 蘇玫樺 1/40 林淑淑 1/24 方時蒨 1/24